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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热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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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阳光采购实施办法

      阳光采购实施办法

      • 分类:供热法规
      • 作者:
      • 来源:
      • 发布时间:2023-12-15 11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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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【概要描述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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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详情
      第一章 总则
    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威海市国资委《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
      理暂行办法》《关于推进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通知》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》
      等,参照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》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》《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交易工作
      指南(试行)》,结合本企业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    第二条 阳光采购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,总经理任副组长,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物资管理部、法律
      事务部、财务部、审计部、工程管理部、发展规划部、生产管理与技术部、供热管理与技术部负责人为成
      员,履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和过程监督职责。阳光采购工作小组设物资管理部为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,
      物资管理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。
      第三条 集团财务部、审计部为集团及下属单位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,对阳光采购活动进行监督;
      接受阳光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,并对质疑和投诉进行跟踪。
      第二章 采购清单范围
   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,是指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、物资和社会服务等行为。
      4.1 工程建设项目。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。其中,工程是指建设工程,包括土木
      工程、机电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、拆除、修缮等建筑工程(含专
      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);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,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且为实现工
      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、材料等;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,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
      服务。
      4.2 物资。指生产、建设、经营、管理所需的各类原(辅)材料、设备设施、备品备件、办公设备及
      用品等商品。
      4.3 社会服务。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、物流运输、审计评估、法律事务、会计税务、咨询调查、检
      验检测、资产租赁、设备维修等各类专业服务。
      第三章 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
      第五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,其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
      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按照发改委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2018 年第 16 号令)的规定,
      应进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:
      5.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;
      5.2 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;
      5.3 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。
     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,
     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,必须招标。
     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第三条的标准,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:
      6.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      6.2 钢材、商砼: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 100 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的采购;
      6.3 其他类设备、材料(不含钢材、商砼、煤炭)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      6.4 服务类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      6.5 煤炭、钢材、商砼等供应商入围项目。
      以上项目,应通过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(简称“阳光采购平台”)进行招标
      采购。
      第七条 上述第三条、第四条限额以下的,按《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
      集团相关采购及招标采购管理制度,可以由集团自行组织采购。
      第八条 国家统一定价或指导定价的水、电、油、气等产品,业务部门根据需求直接采购。
      第四章 阳光采购的方式
      第九条 进阳光采购平台的项目,平台支持的采购方式有七种: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询比价采购(一
      次报价、多轮报价、网络竞价)、竞争谈判、竞争磋商、单源直接采购、多源直接采购。
      -1195-9.1 公开招标的项目,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只有 2 家的,经招标人同意,本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公
      开招标改用竞争磋商方式采购,原评标委员会组成磋商小组,招标文件称为竞争磋商文件;经评审的合格
      投标人数量只有 1 家,终止招标,根据相关制度规定,改为其他采购方式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。
      9.2 虽然达到本办法第三条、第四条限额标准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进行招标:
      9.2.1 涉及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、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
      殊情况,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。
      9.2.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;
      9.2.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、生产或者提供;
      9.2.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、生产或者提供;
      9.2.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、货物或者服务,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;
      9.2.6 应急、抢修的;
      9.2.7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。
      9.3 集团及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并管理的供热管网、换热站及其他供暖设施或者自己使用的工程建设项
      目,集团设计院设计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,可以自行设计,不再进行设计招标;供热公司施工资质等
     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,可以自行施工,不再进行施工招标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。
      9.4 经集团党委同意,或政府特殊规定后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。
      9.5 连续两次招标或竞争磋商(谈判)失败的项目,由集团法律事务部按程序,报集团领导核准调整
      采购方式。
      第五章 采购信息的公开
      第十条 按照“应进必进”的原则,与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传
      送,采购信息和实采信息都要在服务平台进行公开,实现企业采购信息公开化、透明化。
      第六章 内部管控体系的完善
      第十一条 编制一系列管理制度,包括《物资管理制度》《招标采购管理办法》《合同管理办法》《财
      务管理制度》《审计管理制度》《工程管理制度》等,从制度上规范各项工作流程,有效防范各类风险。
      第十二条 建立相关考核办法,加强财务、审计、仓库等的监督职能,对合同签订、付款、质量验收
      等进行把关。
      第七章 附则
     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执行。
   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,自公示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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